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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权威发布,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VOCs废气处理技术榜上有名

24 2017-10
工信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解读)

日前,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水污染防治装备等九大重点领域环保装备制造业。到2020年,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保装备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发展模式不断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技术水平大幅提升,部分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6年实现产值62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工业绿色转型步伐进一步加快,为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效供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融合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先进环保装备有效供给,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行业创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围绕亟待解决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和不断提升的环保标准需求,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培育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引导企业沿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精准研发,攻克一批污染治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以及材料药剂。加强应用推广平台建设,完善产业化机制,鼓励创新成果转化,推动装备与治理项目精准对接,加快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中的应用。

(二)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探索推进非标产品模块化设计、标准化制造,推广物联网、机器人、自动化装备和信息化管理软件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精益化管理。加大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供应链在环保装备制造领域的应用,开展生产过程中能效、水效和污染物排放对标达标,创建绿色示范工厂,提高行业绿色制造的整体水平。

(三)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优化环保装备产品结构,拓展产品细分领域,逐步开发形成针对不同行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化、系列化产品,针对环境治理成本和运行效率,重点发展一批智能型、节能型先进高效环保装备,根据用户治理需求和运行环境,打造一批定制化产品。加强环保装备产品品牌建设,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社会化质量检测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升自主品牌市场认可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品牌,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四)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调试维护、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发展,中小企业向产品专一化、研发精深化、服务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一批由龙头企业引领、中小型企业配套、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聚集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与互联网、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提升制造型企业服务能力和投融资能力。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军民两用装备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推广。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向环保装备制造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条的深度和广度。

(五)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鼓励环保装备企业加强合作,采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形式,积极拓展国外市场,通过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海外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提供成套设备和服务为主的国际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包转变。鼓励环保装备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联合,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加强与国外企业信息、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推动环保技术装备专利、标准等国际互认,实现国际化对接。

三、重点领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重点研发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三氧化硫(SO3)、重金属、二噁英处理等趋势性、前瞻性技术装备。研发除尘用脉冲高压电源等关键零部件,推广垃圾焚烧烟气、移动源尾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净化处置技术及装备。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以及钢铁、焦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非电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装备的应用示范。

(二)水污染防治装备。重点攻关厌氧氨氧化技术装备和电解催化氧化、超临界氧化装等氧化技术装备,研发生物强化和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膜处理技术与组件,开展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技术装备等基础研究。重点推广低成本高标准、低能耗高效率污水处理装备,燃煤电厂、煤化工等行业高盐废水的零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深度脱氮除磷与安全高效消毒技术装备。推进黑臭水体修复、农村污水治理、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厂提标改造,以及工业及畜禽养殖、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领域高浓度难降解污水治理应用示范。

(三)土壤污染修复装备。重点研发土壤生物修复、强化气相抽提(SVE)、重金属电动分离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热脱附、化学淋洗、氧化还原等技术装备。研究石油、化工、冶炼、矿山等污染场地对人居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开展农田土壤污染、工业用地污染、矿区土壤污染等治理和修复示范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重点研发建筑垃圾湿法分选、污染底泥治理修复、垃圾高效厌氧消化、垃圾焚烧烟气高效脱酸、焚烧烟气二噁英与重金属高效吸附、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技术设备。重点推广水泥窑协同无害化处置成套技术装备、有机固废绝氧热解技术装备、先进高效垃圾焚烧技术装备、焚烧炉渣及飞灰安全处置技术装备,燃煤电厂脱硫副产品、脱硝催化剂、废旧滤袋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低能耗污泥脱水、深度干化技术装备、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沼气制天然气、失活催化剂再生技术设备等。针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领域技术装备工艺稳定性、防治二次污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五)资源综合利用装备。重点研发基于物联网与大数据的智能型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与污染物末端治理相融合的综合利用装备。在尾矿、赤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废领域研发推广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技术装备。在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轮胎等再生资源领域研发智能化拆解、精细分选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大型成套利用的环保装备。加快研发废塑料、废橡胶的改性改质技术,以及废旧纺织品、废脱硝催化剂、废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领域推广应用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五料化”利用技术装备。

(六)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装备。重点研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航运中危化品(氰化物)防泄漏及应急治理的应急技术装备。重点推广移动式三废应急处理技术装备、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等。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蓝藻水华应急处置等技术装备的应用示范。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重点研发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氨、重金属、三氧化硫(SO3)等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以及农田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检测、诊断等技术装备。

八)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重点研发新型高效水处理材料与药剂、超净过滤、高效气固分离材料,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固化脱除、微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环保用纳米材料及药剂。重点推广高效低阻长寿命除尘滤料、脱硫用耐腐蚀衬板、土壤重金属钝化材料及药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用催化剂、垃圾除臭剂、原位钝化、固定、生物阻隔材料及药剂等。

九)噪声与振动控制装备。重点推广轨道交通隔振技术装备、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装备、阵列式消声器、低频噪声源头诊治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规范引导。按照环保装备制造业的细分领域,制定分领域的规范条件,发布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定期修订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引领产品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成套化发展。构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规范环保装备制造业有序发展。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绿色制造、工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环保装备制造业。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利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等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技术交流、标准制定、运行监测、行业自律等工作,做好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走出去”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行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0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指导意见》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和物质基础的产业。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是防治环境污染、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定位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对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发展壮大绿色制造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环保装备制造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从行业自身发展来看,当前环保装备制造业正在从高速增长向持续稳定增长的新阶段的过渡,传统领域市场趋于饱和,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领域市场逐步拓展。但目前环保装备制造业创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力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与当前绿色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制造,紧密围绕绿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先进环保装备的有效供给、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2:《指导意见》编制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在编制《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评估行业发展情况。2016年3-6月,委托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对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进行了全面评估,总结行业发展成绩,深入剖析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研判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二是开展专项调研。在前期评估基础上,2016年7-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有关专家赴北京、四川、江苏、福建等地进行了充分调研,了解各地环保装备制造业行业发展现状,听取了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就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专题座谈。在开展调研的同时,还针对大气、水、土壤等环保装备制造业不同细分领域,分别召开了行业骨干企业、有关专家参与的座谈会,就如何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健康持续发展进行了交流讨论。四是组织文件编制。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完成《指导意见》初稿,并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五是广泛征求意见。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们先后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我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指导意见》发布稿。

问题3:《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如何考虑的?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施制造强国战略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全面提升先进环保装备有效供给为主线,强化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融合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确立的目标是:到到2020年,行业创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问题4:《指导意见》对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出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对环保装备制造业提出了发展的重点方向:

一是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创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力不强一直以来是制约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鉴于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围绕亟待解决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引导企业沿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精准研发,提高产品研发效率,攻克一批污染治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以及材料药剂。此外,为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应用推广平台建设,推动装备与治理项目精准对接,加快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中的应用。

二是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智能化和绿色化是《中国制造2025》对我国制造业提出的重要发展方向,对于环保装备制造业,要深入落实《中国制造2025》要求,一方面要推广物联网、机器人、自动化装备和信息化管理软件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益化管理;同时还要加大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供应链的推广应用,开展生产过程中能效、水效和污染物排放对标达标,创建绿色示范工厂,提高行业绿色制造的整体水平。

三是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尽管近几年我国环保装备产品无论是种类和还是数量都有长足的增长,但自主品牌的先进环保装备比例还不高,国际影响力不够。《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环保装备产品结构,拓展产品细分领域,逐步开发形成针对不同行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化、系列化产品,针对环境治理成本和运行效率,重点发展一批智能型、节能型先进高效环保装备,根据用户治理需求和运行环境,打造一批定制化产品。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自主品牌市场认可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品牌,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目前,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仍比较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指导意见》针对不同规模企业提出了差异化的发展方向:一方面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调试维护、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发展,另一方面引导中小企业向产品专一化、研发精深化、服务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一批由龙头企业引领、中小型企业配套、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聚集区。同时在同时在新模式、新业态方面,还提出要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与互联网、服务业、金融业融合发展,推进军民融合,鼓励传统制造企业拓展环保装备制造领域业务,促进产业链条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五是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针对当前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过渡依靠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份额小,企业之间孤立松散地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指导意见》鼓励环保装备企业加强合作,采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形式,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提供成套设备和服务为主的国际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包转变。鼓励环保装备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联合,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加强与国外企业信息、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推动环保技术装备专利、标准等国际互认,实现国际化对接。

问题5:关于《指导意见》重点领域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指导意见》紧紧围绕绿色发展以及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效供给的双目标,聚焦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治理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对环保装备提出的新要求,从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水污染防治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土壤污染修复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装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噪声与振动控制装备八个重点发展领域,既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行业亟待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研发方向,,又提出了发展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深度治理、综合利用、节能降耗、高效智能等新要求;在满足当前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又增加了趋势性、前瞻性技术装备的储备;同时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将每个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分成重点研发与重点推广两部分。

问题6:在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当前行业发展正在从高速增长向持续稳定增长的新阶段的过渡,行业规范发展尤为重要,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对当前行业发展按照环保装备制造业的细分领域,制定分领域的规范条件,发布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定期修订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引领产品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成套化发展。构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规范环保装备制造业有序发展。

二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根据《环境保护法》“采取财税、价格以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环保装备的发展”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充分绿色制造、工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等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装备制造业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环保装备制造业。

三是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支撑作用。发挥中介组织对行业发展的自治自律功能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指导意见》提出利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等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技术交流、标准制定、运行监测、行业自律等工作,做好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基于人才培养在推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指导意见》提出围绕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走出去”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行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保障。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原文链接://huanbao.bjx.com.cn/news/20171024/857275.shtml

19 2017-10
十九大所提的七个字 将为环保市场带来无限可能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新华网摘编了报告中直抵人心的19句话中,第13条为“打赢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保卫战”七个字。

虽然只有简简单单的“七个字”,环保部在2017年先是发起了史上前所未有目标明确的最大规模的环保督查,调集了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其周边的28个城市进行进行为期一年的督查。随后又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重磅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再从成立28个跟踪研究专家团队,对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进行驻点指导,到“1+6”配套方案组合拳出击秋冬季空气污染,忙不停不下来。而又这七个字,又为环保市场带来了哪些效应呢?

非电行业:北方治霾首先直指燃煤污染问题。一开始,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成为大气治理企业的主战场。不过目前,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已经全覆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60%。其中京津冀地区已全面完成。随着火电行业节能改造的完毕,下一步释放的将会是非电行业。因为随着煤电行业污染物持续减排,非电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占比越来越大,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当然将从从火电行业转移至非电行业,非电领域大气污染治理有望成为下一个风口。

以工业烟气治理为主业的清新环境表示,虽然目前公司聚焦的核心业务方向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业务,但同时也在推动石化、钢铁等非电领域的烟气治理技术。2016年清新环境实现营业收入33.9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6.69%。

清洁能源:因煤产生的污染除了“治烟气”还有个解决办法就是用清洁能源替代和清洁煤的高效利用。国家在北方在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同时,优先保障清洁能源发电上网。先前的光伏发电,现在的大力扶持生物质发电,还有正火爆进行的垃圾发电项目,清洁能源成为现在及未来的主角。

从2016年底转做光伏的科林环保,在2017年竟为了支持光伏电站,剥离其原有的主业袋式除尘业务,对清洁能源的追求也是没谁了。

同样,跟随国家政策变化的从传统能源化工转型为清洁能源的亿利洁能,于2016年剥离4家低效非主营业务企业,将主业聚焦在能源的高效清洁利用和循环经济利用两块。

今年,光大国际分拆绿色环保业务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这是唯一一家深耕生物质能的港股中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大绿色环保,除了专注于生物质发电及供热外,还涉足光伏发电和风电行业,将清洁能源自成一家。

VOCs治理:在大气治理研究界,一致认为要治理大气污染,首先要让VOCs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因为臭氧和颗粒物是雾霾形成的主要物质,而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是他们的重要前体物。因此要治霾,要破解雾霾治理难题,VOCs的治理尤为关键。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监测先行。监测点位不足、面源污染管控难等是目前困扰大气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因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例如,河北多地试点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平台,通过安装涵盖区域内各个大气污染源的空气微型监测站,实现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对大气污染精准监管。

先河环保将大气污染网格化系统和VOCs治理模式作为双轮驱动,抢抓市场,推动了业绩的大幅提升。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59%;实现营业利润1.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80%。在2017最新的业绩预告中,预计前三季度盈利9097万元至9797万元,同比增长30%-40%,VOCs治理等主营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

此外,第三方治理也将成为未来的运营模式。因为大气污染治理不仅是一个漫长的工程,而是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后期持续良好的运营。在此环境下,排污企业通过出资,交由拥有先进治污技术的第三方企业来治理,不仅能够提升工作效率,还能有效治理环境污染。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原文链接://huanbao.bjx.com.cn/news/20171019/856323.shtml

14 2017-09
10月1日起:“保证金”再见!“环评资质”再见!“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再见!

【“保证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查看:工程建设领域9月份全国范围内日程安排(参考)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现象,导致在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放弃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不能作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自行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原文链接://mp.weixin.qq.com/s/i1U8bDy4c4U4IvhPBuuJtg

14 2017-09
10月1日起:“保证金”再见!“环评资质”再见!“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再见!

【“保证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查看:工程建设领域9月份全国范围内日程安排(参考)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现象,导致在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放弃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不能作为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候选人自行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原文链接://mp.weixin.qq.com/s/i1U8bDy4c4U4IvhPBuuJtg

23 2017-08
环保部正式回应:一刀切、上半年PM2.5不降反升、臭氧治理时间表等热点问题

导读:环保部在2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有关环保执法“一刀切”的敏感问题。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发布会上表示,“一刀切”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中央环保督察进行到第四轮,实现了由监督企业到监督政府的转变。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是公开的,鼓励大家举报,让问题企业无可隐藏。

8月22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有关情况,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关注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环境保护部8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向大家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建设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同时,从本次发布会开始,我们将每月向大家提供环保工作动态,并通报大家关心的重点环保工作进展,以便于大家更全面了解环保工作。下面,我先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中央环保督察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

随着近日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的全面进驻,目前已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

中央环保督察聚焦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在河北督察试点及前三批督察中,中央环保督察组共受理群众举报9万余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后向地方交办63260件,向河北督察试点及前三批督察共23个省(区、市)移交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298个。截至目前,受理的举报已基本办结,问责近12000人,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称赞和拥护。第一批督察移交的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已完成责任追究相关程序,问责结果近期将向社会公开。

目前,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正在进行,截至2017年8月20日,已受理群众举报10268件,问责938人。

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自4月7日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开展四个多月,完成了9个轮次的督查轮换。通过持续的高压执法,进一步传导治污压力,企业达标排放率明显提高,“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取得初步成效,环境污染恶化状况得到有效遏制。截至8月20日,强化督查共现场检查企业40925家,发现存在各类环境问题企业22620个,督办突出问题9042个,约谈8个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下一步,针对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将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部党组已经审议通过了1+1+6的工作方案,即一个总体方案,一本台账,6个配套方案,作出系统部署,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统筹好督查和巡查工作,督促地方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实行量化问责,进一步巩固督查效果,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深入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清理整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自7月1日起,我部组织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共抽调1700余人,对全国所有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1792家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并依法严厉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1074家企业存在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0%。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就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对这次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二是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日前,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公告》,将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调入禁止进口类,将于2017年年底开始实施。三是开展进口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铲除洋垃圾藏身之地,规范引导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四是启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抓紧对外发布。

今天下午,李干杰部长将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工作。

四、加大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力度

总体来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展滞后。2017年1-7月,全国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70.2%,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8.6%,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截至今年7月,重点城市确认的681个黑臭水体中,完成整治工程的有364个,占53.5%;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已有1771家企业完成清洁化改造,占总数的85.0%,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仍有417家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占总数的18%;在城镇污染防治方面,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173个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占61%;在农业污染防治方面,14个省(区)尚未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综合督导机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制度,识别工作滞后的地区和突出水环境问题,对问题严重地区统筹采取综合督政措施。二是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三是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委托专家团队评估“水十条”实施以来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明确下一步对策建议和工作重点。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前段时间,我部通报了各省份2017年上半年“水十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水质反弹情况,我部将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

下面,请别涛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

别涛: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环保政策法规在内的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根据部里的安排,我向大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有关进展情况。

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这为加强环境政策法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在进度上,加快环境立法的步伐,“五年七部法律”

2012年以来,环保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完成7部环保法律的制修订,积极推进完成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2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修订。目前正在配合人大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配合财政部开展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环境立法的进展是比较明显的,环保领域的立法是立法最活跃、修订最频繁、成果最突出、体系最完备的立法领域之一,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方式上,立改并举,提高质量,填补空白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环境保护税法》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并体现费税改革和“税制绿色化”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是强化各社会主体责任。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公众在环保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机制。

三是加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处罚不设上限,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以及对“未批先建”项目规定按投资总额的1%~5%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在刑事责任方面,配合“两高”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在民事责任方面,增加了环境侵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

四是加快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配套法律法规制修订。比如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先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占建设项目总数的50%),取消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要求企业自行验收,环境保护部规定企业自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取消行业预审,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行审批,环评的审批不再作为投资审批的前置,环评的审批也不再作为工商执照办理程序,各负其责,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在立法体系上,坚持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注重国家环保立法与党内环保法规文件的衔接和协调。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党中央或国务院发布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至少20件。主要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

四、在内容上:法律硬约束、政策软激励综合运用相得益彰

在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强化法律制度的硬约束的同时,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一是推进绿色金融改革,为绿色发展创新机制。参与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5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牵头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落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深化绿色信贷、完善绿色债券目录指引。二是推动税收体制改革,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建立环境保护税;推动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现有税种“绿色化”,对环保投入大、减排效果好的企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对高污染产品增收消费税,激励绿色消费。三是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表现。不断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信息收集与跨部门交流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对环境信用差的企业,31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这是我汇报的简要情况,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科技日报:最近网上有一个意见,有的地方在执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议。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别涛: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在关注环保执法行动。中央环保督察到目前为止进行到第四轮,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环保督察实现了由监督企业到监督政府的转变,这个过程也对环境监管带来重大影响。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实行强化督查机制,产生了积极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环保部的调度,我们在京津冀地区发现的问题企业,至少有17多万家,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开的,鼓励大家举报,让问题企业无可隐藏。我觉得这是好事。

对企业发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也可能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违法的表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对这些行为,我们是不应该容忍的。对违法的企业,我们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未批先建的,环保设施不运行的,超标排污的,都有专门的处罚机制。例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发现之后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罚款;超标排污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停业关闭;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的,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一些违法行为,无视法纪,只管自己盈利,损害了公共环境,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一些散乱污的企业,它的环保成本基本等于零。这就导致同样一个产品,违法企业的实际成本很低,与守法企业的市场竞争是不公平的。因此,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也可以说零容忍,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严格执法,使企业消除侥幸心理,同时还守法企业一个公道。让守法企业不吃亏,让违法企业不占便宜,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环保部从来没有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一刀切”,环保部有两个态度是明确的:一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第二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到了环保督察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是滥作为。我们反对平时不作为,也反对检查时的滥作为。

从法律上看,环境监管执法应该有以下三个原则或是立场:第一,对违法企业应该坚持零容忍,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第二,对环保守法企业,应该公正对待,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权;第三,即使是违法的企业,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分类管理、合理引导,依法合理行政。这是我对“一刀切”问题自己的看法。

路透社:我们想了解如何建立长期的长效的督察机制,中国在环保方面是否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更多使用法律途径而非行政手段,我想问一下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应对繁多的案件?

别涛:随着环保督察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违法企业被暴露出来。在京津冀地区,今年4月份巡查之前,先让地方自主申报,共有5-6万家违法企业,当时我们已经感觉很吃惊了。但到6月底,根据我部环境监察局的数据,京津冀地区强化督查发现的问题,达到17.6万件,比之前地方自主申报的数字增加了约12万件,这令我们更吃惊。这反映了我们的执法监管方式在创新,环保督察、巡查等机制是有效的。违法的问题、隐藏的问题之前没有暴露出来,现在暴露在阳光之下了。

如何保证将督察巡查的效果转变成长效的高压机制,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在稳定的法治基础之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四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发现问题是第一步;接下来,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通过严格的行政执行来解决;在这过程中,一部分问题会诉至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来解决;最后我们要推动公众、企业达到一种自觉的守法状态。我认为这是理想的,也是我们的目标。我坚信根本的出路还是建立完善的法治,要有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行、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高效的、自觉的、文明的守法状态。

目前的环保法律制度部分是有效的,部分是不足的。环保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之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支持之下,在高法高检公安司法机关大力协同之下,同时也是在媒体公众的监督之下,已经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我们引入很多机制,对企业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等可能要进监狱,现实中的案例已经比较常见。可以说,环保部门在穷尽一切办法,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对部门和企业,对地方政府不履行环保责任的,以中央名义对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督察,这是机制上的创新。我们不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了一套评估方法,经过评估达到立案标准的,环保部门可以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另外,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加大媒体宣传报道,引导NGO组织参与环境事务,加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并推动鼓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现行的法律制度措施是有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不足。如果法律制度措施足够有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就不应有这么多违法违规企业。事实说明目前的法律制度措施还是有缺陷的。未来我们还要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动各方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我们正在抓紧推动环保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比如,通过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把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员转化为第一线执法力量,同时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派出机构的设置。体制机制上的改进,有个转变的过程,打击违法,也需要一个过程。环境质量改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面临的问题。英国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从伦敦烟雾事件算起,也经过了不下30年的时间,所以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我们想让环境质量改善这个过程更短一些,努力打好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保卫战,实现山清水蓝地绿,让环境更优美。我们也一起来期待,谢谢。

人民日报:我国现在环境信用评价进展怎么样,在联合惩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将如何完善?

别涛:环境信用评价是一个相对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的工作,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政策法规,全面评估企业的环境守法等表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企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别化”选择,更多使用环境信用好的企业的商品,从而引导企业提高环境绩效。

近年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迎来难得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印发了多个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系统部署。这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根据环境制度改革方向,企业投建项目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才能具备基本的合法条件。开工运行之后,环保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为此,环保部2013年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又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开展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保部门将一些重点排污单位,或者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位于环境敏感区等类型企业,纳入评价范围;根据评价指标,把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做区分。江苏、广东、湖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探索了有特色的做法。

下面我以江苏为例,介绍一些做法。江苏评价结果分为5类:第一类是环境守法好、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评为绿色企业,这是环境信用最优秀的,也就是“橄榄型”的上端。第二类是合法守规的企业,但还没有达到绿色企业的水平,被评为蓝色企业,大多数企业都处在这个类别中。第三类是黄色企业,存在一些环境管理问题。第四类是不太守规矩,存在较为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被评定为红色企业。第五类是表现特别差的企业,被评定为黑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是“橄榄型”的下端。

江苏对绿色企业实行金融、价格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但是,对红色企业、黑色企业,则实行加征差别电价(比通常电价分别高5分到1毛)、污水处理费等惩戒性措施。因此,一个耗电量大的企业,可能因为环境表现不好,导致信用等级不佳,额外支付几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甚至上千万的差别电价。这就把企业外部的环境成本,转化为内部的应该承担的费用。

同时,我觉得评价结果是把企业的形象展示给社会,让各个部门共同约束,也推动消费者做出绿色选择。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环境友好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这些企业的产品,相当于为环境保护支付相对高的费用;而对于环境表现差的企业,许多消费者减少购买其产品,可以为环境表现好的企业腾出更多市场空间。

这些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使之更精细、更公开,也将引进更多的力量参与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质量,让更多的企业、普通消费者更好理解评价结果,从而更准确选择。

总的来说,信用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谢谢。

北京晚报:请问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整体情况?尤其是提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没有可能上升到立法的层面?

别涛: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谢谢你关注环保立法的情况,借这个机会把环境立法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介绍。十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基本的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十二届人大是通过立改废释等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我们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立法,加强大气、水和土壤等重点领域立法,一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出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国人大制(修)订法律这个层次上,环保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7部法律。目前正在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这里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最近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在部门规章制定方面,2015年为了配套落实环保法等相关重要法律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比较重要的规章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土十条”,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最近还有几个规章正在起草,如农用地的环保管理办法等等。这四五年已经出台了22件部门规章。

另外,环保部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比较重要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等。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提出来的。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经过中央批准,吉林等七个试点省市相继印发本区域的实施方案。今年6月底,环保部对试点情况做了跟踪和阶段性回顾、评估。从目前的情况看,试点进展基本是好的,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规则。根据中央的要求,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的总体方案,这个方案已经报给国务院。

根据目前的法律,排污企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公共的国有的权利,所以普通个人是不能主张权益的。对国有的环境资源要素,受到污染损害后,可以由国务院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者,授权省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权利人来提起索赔。索赔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平等磋商,另一种是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至于入法的问题,由于到现在为止还只是改革的试点,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环保部已经跟最高院、最高检,包括立法机关有所反映,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根据试点的情况,先推动出台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当然根据试点的情况,也不排除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可能。谢谢。

新华社:今年6月份环保部与证监会签署了一个协议,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请问目前进展情况怎么样,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样的举措?

别涛:2016年8月份,在杭州峰会之前,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了落实指导意见,环保部会同证监会签署了刚才你提到的“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两部门首先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管理信息,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分几种情况跟大家介绍。

第一种,在沪深两所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保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有160多家,近九成披露了环境信息,总体情况比较好,我们基本是满意的。总的来看,这160多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总量大,环境影响大,通过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并以此为契机提高环境绩效,对总体环境的改善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规范,或者报喜不报忧、不够详细。我们正在会同证监会,采取措施不断进行规范。

第二种情况,属于省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根据要求也应当披露管理信息。这部分上市公司的名单正在筛查和核实。

第三种情况,至少有一家主要子公司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披露这些子公司的环境信息。目前,沪深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七万家左右,我们正在组织逐一比对、筛选。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8月底之前,上市公司要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况,是不是全面,是不是准确,是不是完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都属于定期报告,我们还推进了“临时报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情况,例如因为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就应该及时向股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前些年,有些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却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我们正在抓紧梳理有哪些上市公司因为严重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努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全面性、可读性、完整性、有用性,以便于股民、公众准确判断上市公司环境风险。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南方都市报:有媒体报道称,臭氧污染已成为继PM2.5之后,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请问对臭氧污染是否有明确治理时间表?

刘友宾:臭氧形成机理复杂、控制难度大,发达国家至今也尚未妥善解决。相关研究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践表明: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协同削减NOx和VOCs排放,结合各地污染状况、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控制策略。

国家已经将臭氧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议事日程。“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列为约束性指标,其中充分考虑了臭氧污染可能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情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确要求控制臭氧前体物VOCs和NOx排放,目前,我部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在和有关部门会签,明确了主要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修订了石油炼制等14项涉及VOCs的行业排放标准,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政策,推动VOCs治理;NOx控制方面,“十三五”规划仍然将NOx减排列为约束性指标。

从2013年起我们首先在74个重点城市、从2015年开始在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臭氧污染监测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下一步,我们在继续将pm2.5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首要任务的同时,将以加强NOx和VOCs排放控制为重点,扎实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加强监督考核;二是积极削减臭氧生成的前体物NOx和VOCs,加快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三是出台VOCs防治政策,加快制定农药、涂料、医药、无组织逸散的排放标准;四是进一步研究臭氧的形成机理,以及重点区域NOx和VOCs的最佳协同减排比例。通过这些努力,有望在“十三五”期间初步遏制VOCs排放和臭氧污染上升趋势。

臭氧形成不仅与工业排放有关,也与机动车排放,与家装、服装等相关行业的排放密切相关。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看,臭氧污染比较容易防范,只要不在室外长时间暴露,就可以大幅减少臭氧污染的危害。臭氧治理要坚持科学认知、理性应对、全民参与。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社会各界共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携手推进臭氧污染治理。

中央电视台: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PM2.5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3%。请问您如何解释PM2.5不降反升的现象?

刘友宾:谢谢你的提问,我首先向大家提供一组数据。2017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7月优良天数比例:60%,69.8%,83.1%,83.6%,70.5%,77.8%,82.5%,pm2.5浓度分别为:117、62、48、40、38、29、27微克/立方米,数据显示,除1、2月份外,其他月份优良天数比例维持在70%以上,其中三个月在80%以上,pm2.5浓度除1、2月外,最高值都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每月同比分别下降17.20%,4.8%,持平,3.3%,6.9%,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今年1、2月份,发生多次重污染过程,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专家们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全球变暖大趋势下的不利气象条件,工业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以及冬季供暖期间大量散煤燃烧叠加所致。1、2月份频发的重污染过程,拉低了上半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自3月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呈不断改善趋势。以北京市为例,据测算,1、2月份重污染过程对上半年的pm2.5浓度贡献率高达30%。3-6月pm2.5浓度连续四个月实现历史同期最低,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逐步缩小了反弹幅度。昨天,北京市刚刚发布空气质量显示,2017年7月,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6%,继3-6月后,再次实现历史同期最低。

实践证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部署是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离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违法排污问题任然严重,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行动以来,各地发现的大量散乱污企业,更是提醒我们必须继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丝毫不能松懈。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之以恒地打好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保护战。

中新社:环保税征收涉及到水、气、噪声等流动性要素,征收难度大,目前环保税法的实施进展如何?地方目前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的进展如何?

别涛: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贯彻实施环保税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做好征税准备工作,要熟悉环保税法的各项规定。排污费改为环保税,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协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环保税的前身来自于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已实施30余年。根据新的税法,首先是税费平移,现行收费的项目种类标准平移到环保税。基本工作机制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这中间如果有疑问,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关于地方调整和确定具体适用税额问题。税是全部统一的,原则上不允许有太大差异,但同时考虑到地方特殊的环境质量要求和特殊的产业调整需要,《环保税法》规定地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税额表,确定地方具体适用税额。如北京等环境容量小的地方,可能会确定较高的环保税额标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地方确定和调整具体适用税额的程序是:省级政府提出,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还有一个基本规则就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低于排污标准50%,减半增收,低于排污标准30%,按75%来收。

作为环保税征税的税基,即如何计算水、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有四种方法,按照不同的顺序优先使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自动监控数据,如果没有人为干扰,这个仪器是可靠的,运营维护也是可信的,这种数据是最优先的。没有条件做自动监测的,第二种方法就是人工手动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判定排污量。第三个就是两个方法,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因为收税要相应低成本。为了适当降低征税成本,根据排污收费成熟做法,对一些量大面广、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等多种原因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环保部将制定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用于计算企业排污量。排污系数法,简单举例来说,如某电厂的煤,含硫量5%,耗煤500万吨,用煤炭消耗量乘上5%,这就是硫污染物排放量。还有物料衡算。也就是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同行业产品原材料基本消耗、生产的产品与产生的废物直接进行测算。

目前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就环保税征收工作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财政和税务部门,做好环保税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2018年1月1日环保税的顺利开征。

新京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于环保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转移或关闭各类养殖场,请问上述问题是否存在?有何应对举措?

刘友宾:我国是畜禽养殖大国,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40%的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已经成为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基本完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划和选址建设、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补偿问题等都进行了全面规定,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界面新闻: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组织“重庆两江”等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公众质疑,有专家认为该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未来有没有打算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别涛:谢谢你关注这个问题和这个案子,我们也注意到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远在重庆的环保组织,很活跃,对他们参与环保监督,我是赞成的。对茂名的这起案件,因为是司法问题,行政机关不宜评判。据我了解,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有依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对象是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写NGO组织。

现在,媒体、部分法学专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主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现在还不清晰。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怎么协调的问题。地方有一些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业污染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没有审结的,就将它与政府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我认为非常好。合并审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证据和NGO掌握的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用来证明污染企业的行为,让它承担责任。不管是政府起诉还是NGO起诉,违法企业都占不了便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刚才说“一刀切”的问题,我想最后澄清和强调一句,所谓“一刀切”,从来就不是环保部的要求!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原文链接://huanbao.bjx.com.cn/news/20170823/844923.shtml

14 2017-08
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日前,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化工类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工业涂装类包括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包装印刷类等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深度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取缔涉VOCs排放违法“散乱污”企业。到2020年,全省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19.5万吨以上。

 

主要任务

 

明确整治范围

 

1、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2017年4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清单标注企业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等主要信息,明确治理时限、治理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并以季度为单位更新进度,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的未治理企业,选取适用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工业源和生活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负责实施。(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结合《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对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实施关停取缔。(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强化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1、推进石化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建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点位。对于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对于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并使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对于废水处理,在逸散和产生异味的环节加盖密闭,安装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采用气柜回收利用和焚烧等处理方式;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石化行业企业结合排污申报工作,定期向主管环保部门报告VOCs排放情况。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环保设施改造,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实施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其中,医药类企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溶剂、溶媒,农药企业推广使用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并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传输通道城市严格控制新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农药制造等化工企业和项目。(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深化印刷行业综合整治。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复合环节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鼓励使用挤出复合、水性胶复合、光固化胶复合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涂布环节推广使用水性胶涂布、光固化涂布。鼓励推广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排放印刷方式。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包装印刷行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推进工业涂装整治升级。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汽车、集装箱、工程机械、家具、卷材、钢结构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和高固体分涂料,其中,2017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涂料或高固体分涂料替代传统中低固体分涂料;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底漆、卷材行业喷涂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技术。加强末端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完全封闭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有序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强化餐饮行业VOCs整治。加强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完善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0%,并确保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剂应密闭储存。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封存放,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验收。(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严格控制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

 

1、建立排放监测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制定发布河北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和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安装、运行及监督管理规范,在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和重点生活源,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梯队推进重点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企业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加强排放监测监督。对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抽测,监督性监测力争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设置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的监测点位,加强生产车间、厂界、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物质种类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综合排放标准。监测结果可作为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保障措施

 

01加强组织推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VOCs污染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各市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开展综合治理,调度治理进度,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头推进重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协调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各地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02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各市要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建立治理清单和淘汰违法“散乱污”企业,在辖区内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开云网页版登录官网施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各地也要摸排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要严格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督员,落实网格内涉VOCs排放企业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有关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责任。(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03严格监管执法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取缔。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加强对制药、农药等涉VOCs排放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采暖季按照统一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按要求建设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整治,从严查处。(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04增强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指南,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加强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开展应用试点建设,推动VOCs治理产业发展。加快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和淘汰落后中的倒逼作用。完善VOCs监测技术手段,推动建立排放监控与预警体系。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制定区域VOCs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05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省市县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整治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实行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在推进落实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污收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服务。(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

 

本文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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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17-08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

本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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